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镇行政区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石城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环境应急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镇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从镇各个部门抽调组成。
镇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镇环保办,由环保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区环保局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镇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党政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镇政府领导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镇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镇环保办: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应急分队: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救援、抢险。
(4)镇派出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5)镇国土所: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地质灾害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6)镇安监所: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7)环卫所、自来水公司:协调和指导涉及公用基础设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安全和环卫工作,确保设施等安全正常运行。
(8)镇卫生院: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9)镇民政办: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10)党政办:负责新闻通稿的审核把关以及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协调和现场组织新闻媒体,向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协调解决事故中新闻报道出现的有关问题,向上级宣传部门汇报、请示相关工作。
(11)镇农技站、兽医站: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12)镇林业站: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13)镇水利站: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镇供电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1)镇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镇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镇安监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保办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污染;因环境污染造成跨省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区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区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1)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无条件出动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技术组、具备监测能力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主动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科学进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调动一切力量控制事件的恶化,并立即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送与处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事件信息,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部署,积极采取具体行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立即应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无条件出动最强的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本行政区内的相关专家、具备监测能力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支持,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出谋划策,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科学进行。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镇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务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1)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镇政府和区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镇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镇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镇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云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将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5.3 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系统。区电信、移动、邮政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镇环保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镇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惩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镇环保办和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党政办印发,镇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