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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 2017-01-10 00:00
来源 : 云安区石城镇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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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镇行政区域,Ⅳ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较在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镇安委会

  镇安委会是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镇武装部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镇长

  副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党政办、综治办、经济办、安监所、教办、派出所、纪委办、司法所、财政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国土所、村规所、环保所、农林水办公室、计生办、卫生院、工商所、畜牧兽医站、总工会、团委、供电所、武装部。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镇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党政办: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指导、督促新闻媒体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综治办: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

  (3)经济办: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镇教办: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校园安全和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派出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确定事故的性质;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及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应急处置工作。

  (6)镇消防: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司法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劳教(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财政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及做好事故安抚赔偿的协调工作。

  (10)国土所:负责组织、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1)环保办: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2)村规所、国土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施工、液化石油气(瓶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茶洞交警中队: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镇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14)水利站: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城镇供水以及其他涉及水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农业站: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农资农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林业站:负责组织或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卫生院、计生办:负责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技术服务工作。

  (18)文化站: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工商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20)镇质监: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镇安监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仓储及工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司法所: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3)镇人民法庭: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24)镇总工会: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做好事故伤亡职工的权益维护,协调做好事故安抚赔偿有关工作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25)团镇委:负责组织、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广东电网公司云安供电局石城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7)武装部:负责根据镇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应急分队视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8)村规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及城市管道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9)畜牧兽医站和水利站:负责渔业船舶、水库池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相关工作。

  2.2 镇安委会办公室

  镇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委办)设在镇安监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安监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镇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部门(行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做好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初步处置和协助有关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配合政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根据需要可由消防救援、地震地质、电力电气、医疗卫生、防爆排爆、环境自然灾害、气象气候、化工、矿山、建筑工程、机械、心理、特种设备、公共交通和铁路交通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职责包括:

  (1)受镇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聘请,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2)参与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调查、确认和评估,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4)为应急救援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5)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镇政府、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镇有关单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镇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镇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镇安监所。

  3.1.3 预警行动

  镇安委会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镇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1.4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不断增大时(或已经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按要求提高预警级别;当预警信息级别降低或消除时,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镇和各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区政府(24小时值班电话:0766-8618888,传真:0766-8613018)报告,同时报告区安委办(24小时值班电话:0766-8615441,传真:0766-8615441)。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区安委会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区域内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由区安委办或区有关单位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区安委会或区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事发地镇级政府按照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2.3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相应级别、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官和现场副指挥官。必要时,现场指挥官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区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1.设立现场抢险指挥部

  总指挥:镇安委会主要负责人

  副总指挥:镇安监所长、主管行业单位负责人

  成  员:镇安监所、主管行业单位、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

  职  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现场抢险处置小组

  现场抢险一般可设立下列6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党政办负责,安监所、公安派出所、总工会、计生办、卫生院、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派出所牵头,政府、安监所、主管行业单位、企业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护组:由镇卫生院牵头,计生办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政府和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5)新闻报道组:由文化站牵头,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所牵头,派出所、综治办、民政、总工会及区直有关部门、相关保险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

  3.2.4 社会动员

  镇安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救援;邻近的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镇安委办报请镇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以上事故按照级别权限报请相应级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安委会。由镇安委会组织对提交上来的总结报告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送镇政府。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有关单位按相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镇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视情实施警戒或交通管制。

  47 通信保障

  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定期检修工作,应急响应启动时,及时组织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地方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镇安委会组织修订,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安监所负责解释。

  (3)镇各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713 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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