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人民政府
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石城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总收入1267.4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267.4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267.48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0.51万元,增长5.5 %。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一样。
3.事业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一样。
4.经营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一样。
5.其他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一样。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石城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总支出1267.4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267.4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942.8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招商引资、其他事务支出等,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0.39 万元,增长7.42%,主要原因是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
2.教育(类)支出119万元,与上年决算数基本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5.5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9万元,增长27.9%,主要原因是保障民生和就业稳定。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4.49万元,比去年决算增加4.92万元,增长14.20%。
5、城乡社区支出8.42万元,与上年决算数基本持平;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石城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267.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67.4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30.52元,原因是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缩减成本。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石城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267.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67.4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30.52元,原因是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分功能科目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42.8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招商引资、其他事务支出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2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干部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52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及计划生育事务;城乡社区支出6.36万元,主要用于民生保障、交通、水利基础设施。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石城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5万元,完成预算 35万元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预算15万元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0万元,完成预算20万元的100%。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持平。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万元,占42.8%;公务接待费支出20万元,占57.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5万元,2015年本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公务下乡开展工作。
3.公务接待费支出20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发生国内接待562次,接待人数共4050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我镇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9.92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上年减少584.08万元,降低233.7%。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资金使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石城镇人民政府暂未实行政府采购,2015年度本部门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